①《满洲实录》卷3,《清实录》,第1册,第118页。
②谨按,嫡堂即血缘上同曾祖的关系。
③此段乌喇纳喇氏谱系,整理自《八旗满洲氏族通谱》《那氏宗谱》《清代谱牒档案(缩微胶卷)》。
④《满洲实录》卷8,《清实录》,第1册,第416页。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内阁藏本满文老档》,第17册,第86页。
⑥《满洲实录》卷3,《清实录》,第1册,第118页。
后原系夜黑国主杨机奴贝勒女,崩后复立兀喇国满泰贝勒女为后。饶丰姿,然心怀嫉妒,每致帝不悦,虽有机变,终为帝之明所制。留之恐后为国乱,预遗言于诸王曰:‘俟吾终,必令殉之’,诸王以帝遗言告后,后支吾不从。诸王曰:‘先帝有命,虽欲不从,不可得也。’后遂服礼衣,尽以珠宝饰之,哀谓诸王曰:‘吾自十二岁事先帝,丰衣美食,已二十六年,吾不忍离,故相从于地下。吾二幼子多尔哄、多躲,当恩养之。’诸王泣而对曰:‘二幼弟吾等若不愿养,是忘父也。岂有不恩养之理。’于是,后于十二日辛亥辰时自尽。”①从后世的角度,无法得知当时太祖是否真的有旨意让大妃殉葬,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些记载显然偏向太宗一方,并不能得到大妃之子和硕睿忠亲王多尔衮的认同,在和硕睿忠亲王多尔衮当政时,曾经“取阅太祖实录,令削去伊母事”。②
顺治七年七月,在摄政王和硕睿忠亲王多尔衮授意之下,其生母大妃乌喇纳喇氏被追封为皇后,并追上尊谥,升衬太庙。其谥号为“孝烈武皇后”,满文作“hiyoosunggagosinggahoronggoenduringgehuwangheo”,③直译为“孝顺仁慈威武神圣皇后”。但是仅在数月之后,随着和硕睿忠亲王多尔衮的去世和追罪,大妃乌喇纳喇氏亦被夺谥撤享。
[考证?天命五年所废大福晋]
目前,学术界对于天命五年所废的大福晋究竟是继妃富察氏还是大妃乌喇纳喇氏仍有争议,此处将《满文老档》相关译本录出如下:
天命五年三月初十日。汗宅内一近身闲散侍女名秦太与一名纳扎女人口角。纳扎骂秦太淫荡,与浓库通奸。秦太对纳扎曰:“我与浓库通奸于何处,奸后给与何物?你与巴克什达海通奸是实,曾与以蓝布二匹。”汗之小妻塔因查闻此,于三月二十五日告之于汗。汗闻之,当众对质。纳扎经询问福晋,与达海蓝布二匹属实。汗谓福晋曰:“尔以物与人,我本不吝惜,然禁约云:诸凡福晋,若不经汗应允,即以一庹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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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潘喆、孙方明、李鸿彬编:《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一辑),第322页。
②《世祖章皇帝实录》卷54,顺治八年闰二月乙亥条。《清实录》,第3册,第432页。
③初修本《世祖章皇帝实录》卷49,顺治七年七月丙子条,清满文写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块缎给与女人,则被诬为欺夫买药;若与男人者,则被诬为已有外心。有此诬告,则以诬告人之言为是。故无论何物,均不得给与他人等语。尔违禁约,与达海蓝布二匹,尔有何忠心可言耶。”遂拟达海、纳扎以死罪。汗复详思:男女皆死,罪有应得。唯杀其男,则再无如达海通晓汉文汉语者。遂杀纳扎,至于达海,缚以铁索钉于粗木而囚之。
塔因查又告汗曰:“不仅此事,更有要言相告。”询以何言,告曰:“大福晋曾二次备办饭食,送与大贝勒,大贝勒受而食之。又一次,送饭食与四贝勒,四贝勒受而未食。且大福晋一日二三次差人至大贝勒家,如此来往,谅有同谋也。福晋自身深夜出院亦已二三次。”汗闻此言,遣达尔汉侍卫、额尔德尼巴克什、雅荪、蒙噶图四大臣往问大贝勒及四贝勒。经询问,四贝勒未食所送饭食者属实,大贝勒二次受食所送饭食者亦属实。又,所告诸事均皆属实。对此,汗曰:“我曾言,待我死后,将我诸幼子及大福晋交由大阿哥抚养。因有此言,故大福晋倾心于大贝勒,闲来无事,一日遣人来往二三次矣。”每当诸贝勒大臣于汗屋筵席聚会,大福晋即以金珠妆身献媚于大贝勒。诸贝勒大臣知觉,皆欲报汗责之,又因惧怕大贝勒、大福晋,而弗敢上达。汗闻此言,不欲加罪其子大贝勒,乃以大福晋窃藏绸缎、蟒缎、金银财物甚多为词定其罪,命遣人至界藩山上居室查抄。大福晋恐汗见查出之物甚多,罪更加重,故将其物分藏各处,分送各家。将三包财物送至山上达尔汉侍卫居所。查者返回汗屋后,大福晋即遣人去山上达尔汉侍卫居所取其所送财物。差人未至山上,误至达尔汉侍卫所住西屋取之。达尔汉侍卫即与差人同来见汗曰:“我若知之,岂有收纳福晋私藏财物之理耶。”福晋暗中遣人取其寄藏财物之事,汗本不知。此次得知差人错至达尔汉侍卫居室后,即遣人往山上住所查看,果有其事,遂杀收受财物之女仆。继之又查,蒙古福晋告曰:“阿济格阿哥家中之两个柜内,藏有绸缎三百匹。大福晋常为此担忧,唯恐遭火焚水淋,甚为爱惜。”闻此言,即往阿济格阿哥家查看,起获绸缎三百匹。又至大福晋娘家查看,起获暖木面大匣中存放之银两携至。大福晋又告曰:“蒙古福晋处尚有东珠一棒。”遂遣人往问蒙古福晋,其蒙古福晋告曰:“系大福晋交与我收藏之。”且又闻,大福晋曾给总兵官巴都里之二妻一整匹精织青倭缎,用做朝衣;给参将蒙噶图之妻绸缎朝衣一件。又报大福晋背汗,偷将财物给与村民者甚多。汗乃大怒,传谕村民,令将大福晋所与之诸物尽数退还。并以大福晋之罪示众曰:“该福晋奸诈虚伪,人之邪恶,彼皆有之。我以金珠妆饰尔头尔身,以人所未见之佳缎供尔穿戴,尔竟不爱汗夫,蒙我耳目,置我于一边而勾引他人。不诛此人可乎。然念其恶而杀之,则我三子一女犹如我心,怎忍使伊等悲伤耶。不杀之,则该福晋欺我之罪甚也。”又曰:“大福晋可不杀之,幼子患病,令其照看。此福晋,我不再同居,将其休弃之。嗣后该福晋所与之物,无论何人均不得收受,勿听其言。无论男女,违此谕令,听从大福晋之言,收受所与之财者,即杀之矣。”自此,废大福晋。整理该福晋之器皿时,又取出其私藏之衣物,多为大福晋所不应有之物。遂命叶赫之纳纳昆福晋、乌云珠阿巴盖福晋来看所藏之物,告以大福晋所犯之罪。并将大福晋所制蟒缎被二床、闪缎褥二床赐与叶赫二福晋各一套。其所藏衣服,除大福晋穿用者仍归其本人外,其余衣服皆行取回,赐与女儿。小福晋塔因查以举发故,着加荐拔,陪汗同桌用膳而不避。①
在这段史料之中有两个重要的细节点,分别是“三子一女”和“幼子”。
按照《玉牒》等官方谱书记载,继妃生有二子一女,大妃生有三子,均与“三子一女”不符。有学者认为,继妃原本与前夫威准生有一子昂阿拉,昂阿拉被太祖视作己出,可以算作“三子一女”②。但是现在已知继妃与前夫威准所生并非只有一子,而是至少三子。另一方面,虽然清代《玉牒》以记载谱系完整著称,只要非是流产之子,就算生下即死,亦要收入《玉牒》。但是在入关之前乃至清代初期的皇族谱牒中,对于夭折子女实际并未如后来制度所规定一样记载详细,大妃存在生有一女却因夭折未被记入《玉牒》之可能。此外,其“一女”亦可能所指为太祖的养孙女和硕公主盹哲,她生于万历四十年,被太祖抚养于宫中。至于“幼子”,在天命五年时,继妃的末生子德格类已经二十五岁,与“幼子”之称并不符合。而大妃的末生子多铎在当时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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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内阁藏本满文老档》,第19册,第47、48页。
②此说可参见李凤民:《“大福晋为富察氏”考辨》,《辽宁大学学报》1982年第6期。
七岁,与“幼子”之称相符。
鉴于以上情况,以及在《满文老档》天聪五年八月十三日一条中提到太宗对莽古尔泰的训斥内有“尔年幼时,汗父曾与我一体养育乎?并未授以产业”①之言,可知太祖与继妃在莽古尔泰幼年时即已失和,而天命五年时莽古尔泰已经三十四岁。故而,此处认为天命五年所废的大福晋即大妃乌喇纳喇氏。
第二节清太祖的五位侧室
一、寿康妃
[简介]
太祖寿康妃,科尔沁博尔济吉特氏,冰图郡王孔果尔之女,名浩善②。万历四十三年正月嫁与太祖为侧室,属福晋级。未有所出。顺治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世祖以寿康妃年长行尊,未进尊号,谕礼臣详查典礼奏闻。未及封,世祖崩逝,圣祖即位。顺治十八年十月初四日,尊封为寿康太妃。康熙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薨。奉安盛京福陵寿康妃园寝。
[概述]
寿康妃是太祖的侧妃之一,出身蒙古科尔沁部,其父为科尔沁左翼前旗札萨克多罗冰图郡王孔果尔,亦作“洪果尔”,在崇德六年去世。寿康妃至少有三位兄弟和一位姐妹,三位兄弟分别是巴敦、额参和额泰,后来圣祖康熙帝的慧妃即是额泰的孙女。已知的一位姐妹嫁给太祖之子阿济格。同为太祖侧妃的科尔沁博尔济吉特氏是寿康妃的堂姐妹,太宗的孝端文皇后也是寿康妃的堂姐妹。③
根据《满洲实录》等记载,寿康妃是在万历四十三年正月,由其父孔果尔亲自送至太祖处,是目前已知有记载的最后一位嫁与太祖的妻妾。《满文老档》中提及太祖后宫内有“蒙古福晋”(monggofujin),有可能即是寿康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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