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爻曰:“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是说吃腊肉而发生食物中毒,有些小麻烦,但没大灾难。看来,吃东西的是周昌本人。
在牢狱中能吃到肉,似乎颇为奢侈。但九四爻则开始透露吃的是什么肉:
噬干脯,得金矢。利艰贞,吉。
“脏”是骨头上的干肉;“得金矢”,是说居然吃出了铜箭头。这很可能说的是被射死的人牲的主要部位被烹饪献祭,下脚料(肉皮和筋骨等)则被送到监所充作犯人的食物,而且给犯人(候补人牲)吃的都是干肉,没有经过烹饪。“利艰贞,吉”则是说这一爻适合用来占算艰辛的生活,结果是吉利。
到六五爻,内容还是吃干肉:“噬干肉,得黄金。”黄金指黄色的铜,应是被杀者身上佩戴的某种小铜饰。
刑罚与杀祭
《易经》的困卦也是关于牢狱生活的。
困:亨。贞大人吉,无咎。有言不信。
初六: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岁不觌。
九二:困于酒食,朱缓方来,利用享祀。征,凶。无咎。六三:困于石,据于美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九四:来徐徐,困于金车。吝,有终。
九五:制刖,困于赤线,乃徐有说,利用祭祀。
上六:困于葛嘉,于躺嘘。日动悔,有悔。征吉。
初六爻曰:“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岁不觌。”株木,可能是指用来打人的木棍,“臀困于株木”,则是说臀部被打得很惨。前述垢、夬两卦有“臀无肤,其行次且“(臀部被打得皮开肉绽,走路困难),和此爻内容接近。“人于幽谷,三岁不觌”,是说被关押在地牢中三年见不到想见的人。从这句再联系坎卦的“系用徽置于丛棘,三岁不得",说明周昌可能被关押了三年之久。
《左传》曾有一处说:“纣囚文王七年。”“这属于春秋晚期的传说版本,和三年相差很多。考虑到周昌被囚前后都生活在殷都,这里也可能是说周昌总共在殷都待了七年,其中包括三年的牢狱时光。
六三爻曰:“困于石,据于疾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石头和疾藜应当是监所的隔离设施,但“人于其宫,不见其妻”不知何意,因为周昌获释回到周原后,其妻子大姒仍在世。也许这里是说他刚回到周原时,家中曾发生某些变故,家人不得不避祸在外。
还可以对照讼卦的九二爻:“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管。”“不克讼”,是说审讯中辩护不成功,被监禁;“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则是说释放后回家,发现自己统治的民众有三百户逃亡。可能讼卦九二爻和困卦六三爻说的是同一件事。
上六爻的第一句是:“困于葛篇,于箱脸。”葛篇和前面出现过的疾藜、丛棘类似,都是起隔绝作用的荆棘;箱鹿,指的是惊惶不安的样子,和前面的坎卦意思相同。第二句是:"曰动悔,有悔。征吉。”根据孔颖达的解释,这是有人劝告周昌:应当悔罪,认错;最后的结果是吉利的。从常识判断,周昌肯定不会承认自己有谋逆的想法,但他可能需要承认一点轻微小罪来换取开恩释放。
除了在地牢内的生活,《易经》里还有囚犯被押送到监所的记载。困卦九四爻曰:“来徐徐,困于金车。吝,有终。”这是说被装在车上的铜囚笼里。“徐徐”,是车行驶得很慢;“吝”,孔颖达解释为“可耻可恨”;不过最后的结局是“有终”,坏运气总有过去的时候。这里可以对照大有卦的九二爻:“大车以载。有攸往,无咎。”大车是牛拉的货车,而非马拉的快速轻车,可能装了铜囚笼而成为“金车”,然后“有攸往,无咎”,意思是,此行没有大灾难。
九二爻的内容更复杂。第一句是:“困于酒食,朱级方来,利用享祀」据孔颖达注解,“缓”是祭祀时穿的衣服,朱级就是穿红色祭服的祭司。“但“困于酒食”有点不好解释,因为其他的“困于”都是和监禁、刑罚有关的设施。这里说的有可能是给人牲的最后一餐,因其要成为诸神的祭品,应当吃点好的,但人牲不怎么会有心情吃,所以也是“困”。然后,“利用享祀”,也就是适合献祭的时间要到了。
九五爻的内容与之类似」剧刖,困于赤级,乃徐有说,利用祭祀。”剿刖,是指被割掉鼻子和砍掉脚的人,故而这句是说噬嗑卦中被“灭趾”“灭耳”的人将被杀死献祭。“赤绒”和上述朱级一样,都是穿红衣的祭司。“乃徐有说”,就是慢慢变得开心。”也许,这是描述有些人牲在喝醉之后的解脱状态,而这种比较开心的人牲肯定更适合用来献祭,所以叫“利用祭祀”。
商人的祭祀坑中经常有被砍掉小腿的人牲尸骨,所谓“刖”;至于割掉鼻子的“鼻『,则不见痕迹。不过,考古发掘出的人牲往往经过肢解、剁去手指和脚趾等折磨,正和此条爻辞呼应。
困卦的卦辞是:“亨,贞大人,吉,无咎。有言不信。”意为,举行祭祀,如果是占算和大人物有关的事,结果吉利,没有灾祸,有些话没有被相信。至于这些没被相信的话是周昌自己的辩护词,还是告发者一方的言辞,就不太好判断了。14
在殷都期间,周昌也能观摩一些商人杀俘献祭的仪式,而当他作为一名候选人牲被囚禁在美里,见到的自然更多。这些恐怖的经历也被他隐晦地写入了《易经》之中。
比如剥卦。剥的意思是剥皮,它的甲骨文字形是一只悬挂起来的兽,一把刀正在剥它的皮。该卦的卦辞是“不利有攸往”,即此行不吉利。
剥:不利有攸往。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六三:剥之,无咎。
六四:剥床以肤,凶。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剥床以足,蔑”,是说在案板上割下了人牲的脚。床的本意是睡觉的床榻,这里是屠剥人牲的案板;“蔑”,孔颖达注为“削也”,甲骨文的字形是用戈砍人的两脚,被砍的人瞪大眼睛张望。这是一种先把脚砍下的杀人祭祀方式。一块牛肋骨的中段卜辞为:“戊有蔑羌。”(《合集》6610)或是钺的本字,这里可能是指执行蔑祭的人。
《合集》6610